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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镇**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骑电动车行至宣化区天泰寺街与行人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孔某某用拳头杵张某某的面部、用脚踹张某某胸部,致使张某某倒地受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魏某某证言;调解书、谅解书、收条;鉴定书、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薇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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