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孔某某(自报),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里**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7日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4月2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随身携带甲板刀以要账为由约被害人谭某某在黄江镇玉堂围篮球场附近见面。因二人未谈拢,孔某某在谭某某的左颈部划了一刀,致谭某某颈部受伤,孔某某随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孔某某于当日20时30分许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物证作案工具美工刀,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