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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荆门**有限公司职工,住钟某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与黎某某在钟某某胡集镇金鹰公司氨站充装液氨期间,因一语不合即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孔某某将黎某某打伤。经鉴定,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23日,经钟某某公安局胡集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孔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孔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的说明、诊断报告、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 5.湖北省钟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敏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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