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上19时许,在兰考县堌阳镇牛场村,被告人孔某某因与其大哥孔某甲经济纠纷,到孔某甲家找孔某甲要钱,孔某甲称不欠其钱,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被告人孔某某用脚跺孔某甲的腰部,并用塑料凳子砸孔某甲的后腰部,导致孔某甲的腰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孔某甲的L1、L2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无前科证明、入院记录、诊断证明、党员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孔某某、曹某某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孔某某用脚跺及塑料凳子砸孔某甲的腰部几下的事实;3.被害人孔某甲陈述证实被孔某某打伤的事实;4.被告人孔某某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5.鉴定意见:兰考县安局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同步录像光盘1张。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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