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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黄骅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9时许,在黄骅市**乡**村,被告人孔某某和哥哥孔某甲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厮打,孔某甲肋骨被孔某某打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孔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孔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闫文成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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