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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孔某甲(别名清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在滕州市**镇**村村**街西头,手持木棍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孔某乙、徐某某、孔某丙证言,被告人孔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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