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单元**。曾因吸毒于2011年6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南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10月被宿州市埇桥公安分局芦岭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被淮北市公安局南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在安徽省蚌埠劳教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被淮北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决定强制戒毒,期限为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东区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在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单元**室的家中,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乙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孔某某用拳头、炊壶殴打周某乙,致使周某乙头部受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周某乙的伤情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孔某某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乙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炊壶1个;

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淮北矿工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谅解书;

3.证人周某甲、贺某某证言;

4.被害人周某乙陈述;

5.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淮)公(损伤)鉴字[2019]380号鉴定文书;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DNA)鉴字[2019]1124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炊壶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