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区院内,因向被害人任某某索要欠款,双方发生口角后持刀将被害人任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小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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