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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 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与工友王某丙等人吃酒回家,路过平塘县**镇**栋附近时,其看见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莫某某等人在楼下大声聊天,便上前呵斥,让几人小声点,双方发生口角,孔某某称被陈某某等人殴打,后孔某某跑回家。孔某某回家后立即拿划竹子的刀再次返回到**社区,将刀藏在**栋楼前一辆红色汽车下,后其到工友王某丙家询问其工资情况。十分钟后,其下楼,见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莫某某等人在其工友姚某某家楼下,其走到姚某某家楼下让几人赶紧离开,双方又发生口角,陈某某等人先动手推孔某某,后几人上前对孔某某边打边推,孔某某也还手殴打对方,同时慢慢退到自己藏刀的地方,后孔某某顺势拿出自己藏匿的划竹子的刀对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莫某某四人头部进行砍杀,致四受伤。

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王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一级,王某甲、莫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四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7.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因琐事持凶器伤害他人,致两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友

 检察官助理 林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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