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410782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徐某某(已判决)以借为名骗取原某某从郭某某处借用的豫G*****号黑色奥迪A6轿车,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徐某某介绍给王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将该车以94300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王某某给孔某某1500元好处费。经辉县市价格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65369元。

2018年2月4日,徐某某以借为名骗取马某某的豫G*****号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被告人孔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徐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已判决),徐某某于当日将该车以2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7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买卖、抵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堂海

代理检察员:赵 静

(院印)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