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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0********,大专文化,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天津市红桥区**路**号楼**号,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团泊湾花苑项目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东,开发企业为天津市天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下属企业),总承包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为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刘某某及被告人孔某某。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河北二建通过预储账户先后六次向孔某某所在班组支付农民工工资共计10457689.05元。后孔某某将其中的220万元用于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及部分材料费。2018年12月11日,宋某某等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同日,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孔某某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责令其接到此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工资,至2018年12与14日,孔某某拒不履行。同日,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公安静海分局于次日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孔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后经团泊新城管理委员会协调,被告人孔某某支付了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乔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支付明细表等书证;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已支付劳动者报酬,属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生霞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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