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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7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村**因犯抢劫罪,2008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拟抢劫他人财物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湖南路百合天桥附近守候寻觅目标,见被害人张某某为女性且单独一人身上有财物挎包途经百合天桥,起意抢劫财物。被告人孔某某待张某路过天桥时,即时上前从背后双手控制被害人张某某(捂嘴、抓肩),控制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张某某反抗、被咬住右手食指(被咬伤),被害人张某某待被告人的手松动时快速跑离现场,匆忙间被害人的财物掉落在地,被害人拟返回捡回掉在地上的财物时,遭到孔某某的大声吼叫“我弄死你”的恐吓威胁后只得跑离现场,后被告人孔某某持赃物挎包一个、手机一部逃离现场。同年5月25日,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路***招待所二楼208房抓获被告人孔某某,当场缴获赃物挎包一个及包内物品马来西亚币10元、银行卡3张、身份证、社保卡等(已发还被害人);被抢一部苹果品牌手机(未缴获,无法出具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抢挎包及包内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周边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淑芬

检察官助理:邬益龙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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