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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8********,汉族,初中,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某某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虚拟空间“茶馆”,于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孔某某上级转账4800元购买“金豆”用于自己的“茶馆”中开设房间,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打麻将的玩法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并在每局结束后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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