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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寻衅滋事罪)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下午,被害人卢某某应陈某某之邀来到城西某发廊与之见面,在此之前陈某某让被告人孔某某带人过来,被告人孔某某就打电话让张某甲多带点人来恐吓卢某某。见面后,被告人孔某某及张某甲,陈某某、周某某、张某乙、李慧德、张某丙等人将卢某某一起带到武穴市件杂货码头的江边,继续商量开设赌场及债务一事。期间,张某甲对卢某某说:“我好像在哪见过你”因语气不对,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张某甲上前把卢某某推倒,卢某某就捡起地上的石块砸向张某甲,双方发生扭打。在此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及张某乙等人也上前殴打卢某某。后张某甲用携带的一把匕首刺向卢某某,致卢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周某某、廖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受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游欣玲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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