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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村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2019年11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下午,皮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甲(上述四人已判刑)等人在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村民委员会会议室召开**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罢免原村党支部书记郭某甲,推举孙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皮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孔某某等人均举手同意,孙某乙拍摄举手表决罢免郭某甲的照片并进行编辑,发布到“和谐**”、“新和谐**”、“**农业交流群”微信群,孔某某将孙某乙发布的罢免郭某甲村书记的照片在**镇会议通知重要信息发布群里进行传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微信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孙某丙、杜某某、韩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某、冀某某、代某某、郭某丙、张某甲、郭某丁、张某乙、王某戊、孙某丁、任某某、张某丙、孙某戊、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皮某某、孙某乙、孙某甲、王某乙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参会表决罢免原村党支部书记郭某甲,推举孙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并将孙某乙发布的罢免郭某甲村书记的照片在**镇会议通知重要信息发布群里进行传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文艳

张园园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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