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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康达石材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18年3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孔某某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所内,容留“亚乌”(廖某某)通过自制“冰壶”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刘某某、廖某某、谭某某通过自制“冰壶”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3月上旬的一天、5月9日晚上,被告人孔某某在上述地点,三次容留“牛仔”(张某某)通过自制“冰壶”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毒品尿液、毛发检测报告书;

4.证人廖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法规,提供场所,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且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泳鸿

检察官助理:陈晓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处所为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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