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时40分许,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凤凰派出所值班民警在**道**路交叉路口处理一起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的警情时,当事人一方的被告人孔某某用拳头殴打民警金某某的头部,导致金某某头部、脖子受伤,金某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被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检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光盘伍张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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