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50********,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孔某甲独自来到阳新县**镇**村*组***山场割荒草。孔某甲在该山场的地埂上坐着休息时,将一支刚吸完的烟头随手扔在地上后离开地埂继续割草,未熄灭的烟头将现场附近的荒草引燃,由于风大草枯,火势蔓延至草场附近的***山场。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山场火灾过火总面积7.97公顷,其中林地面积6.39公顷;荒山1.57公顷。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孔某甲经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已赔偿***山场所有权人**村*组的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气象资料证明、森林火险等级证明、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孔某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倪承桃
检察官助理:柯 镔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居住于阳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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