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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50********,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我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4时左右,被告人孔某某在开远市**镇**村**(小地名)自家地里烧包谷杆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现场总面积113.03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95.70亩。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5.70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萍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376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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