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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孔祥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沙头镇思艾村地坪组43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祥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祥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孔祥锐在苍梧县沙头镇思艾村“中央岐”(地名)修坟祭祖过程中,擅自使用明火,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燃放鞭炮,引发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19.5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孔祥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祥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耀隆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孔祥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在苍梧县**镇**村“***”(地名)修坟祭祖过程中,擅自使用明火,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燃放鞭炮,引发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19.5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耀隆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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