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5********,汉族, 大学文化,系昆明市公安局**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路**花园**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9日被解除留置;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8月10日被昆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1月17日被解除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担任昆明市公安局**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昆明市公安局**分局采购“4G”网络终端定位设备过程中,接受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请托,在设备推荐、质保金下调等方面为刘某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3万元。

2017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担任昆明市公安局**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请托,在昆明市公安局**分局采购“4G”网络终端定位设备、筹备安装“电子信息采集前端设备”过程中,在设备推荐、信息提供等方面为刘某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12万元。

2、被告人孔某某自2017年1月担任昆明市公安局**分局副局长以来,长期违反《昆明市公安机关通过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办理刑事案件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履行值班局领导审批执法办案文书的法定职责,违规授意法制大队代行刑事案件审批权。2018年8月30日,昆明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通过“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报请当日值班局领导被告人孔某某对孙某某取保候审进行审批,当天被告人孔某某擅离岗位,因私外出,致使该案流转至其名下后,法制大队长龚某某(另案处理)按照惯例安排民警使用被告人孔某某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对该案进行了审批,导致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孙某某被违法取保候审,且孙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被告人孔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孔某某已于2019年2月12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提取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正秋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光盘3张。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