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苍山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2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苍山街道北二环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孔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苍山街道**村,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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