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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定陶区环湖路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在送检的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单、抓获经过等;2、视听资料抽血录像;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平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村**村**号。

2、案卷1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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