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8********,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无业,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灰色“轩逸”牌皖******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洞山路与广场路交叉口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孔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9月9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艳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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