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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9********,汉族,大学本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处**村**组**号,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酒后驾车,于2016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大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9时30分,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在长沙市长沙县**饭店饮酒,同日21时10分,其驾驶湘******小型汽车从长沙县**公司出发,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桥由北往南行驶,至**路**桥由东往西行驶,22时行驶至天心区**路**隧道**出口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49毫克/100毫升。随即民警带其前往医院做抽血检验,孔某某趁民警不注意的情况下离开医院,未成功对其做进一步的血样检测。

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孔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依法应从重处罚;

2、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  杰

2020年7月3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97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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