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90********,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职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苏M****X小型轿车,沿肃州区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花园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孔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77.35mg/100ml,证实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国斌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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