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5****号小型汽车从临渭区乐天大街远方酒店门口行驶至乐天大街与前进路十字西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157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查获、呼气测试、提取血液样本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芽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822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孔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