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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5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豫PJ****号牌小型汽车沿龙岗区**街道**大道(快速路)由东往北方向左转行驶至**大道与**大道交汇处时,车头与路中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石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孔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4.6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古莹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孔某某联系电话为152********,担保人肖某某联系电话为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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