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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8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4时18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广场门口,下车后与姚某某发生争执,姚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碰撞孔某某停放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报警。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孔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5.6n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497111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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