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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13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号,现住苏州市******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8****小型轿车从苏州木渎镇出发,途经苏州东环快速路、苏嘉杭高速、G15W常台高速、沪苏高速、昆山淀兴路至昆山市淀山湖镇悦上海小区,后与宋某某发生争执,被他人报警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孔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mg/100m1。

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陈某某、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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