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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号。2019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3毫克/100毫升)驾驶粤A0B****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市莲路出傍雁路西115米被执勤的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孔某某曾经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健锋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收监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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