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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5时40分,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蒙GU****号小型普通客车,载13名小学生(含驾驶员共14人)通过**苏木小学南侧第一个胡同由东向西行驶至**苏木西桥时,被路面执勤的交警查获。孔某某驾驶的蒙GU****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5人,实际载客1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取保候审文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审查、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无犯罪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查获时影像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经批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至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孔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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