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澄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0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00时许27分,当行驶至环城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路口时,与宋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鉴定,送检的孔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66mg/100mL血。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宋某某部分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代蕾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家中;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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