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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昆明市东川区**村委**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曾于2011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4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贵******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昆明市东川区**路**路交叉口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现场调查时孔某某极不配合民警调查。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辨认车辆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抽取静脉血样过程照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指令详情、协议、收条等;2、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频;3、鉴定意见:送检血样存储保管情况说明、血样出入库登记表、鉴定指派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孔某某曾被判刑,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住昆明市东川区**村委**房,电话:1588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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