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0********,**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街道**路**广场**栋**号,2013年因犯非法拘禁因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贵JZ****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老虎洞往三都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7分许行至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金桥商业南端路段时,被三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孔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孔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三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孔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同时孔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孔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建保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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