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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贵州**绿化有限公司法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现租住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栋**楼**号。2019年10月1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孔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贵A3****号小型汽车由三穗县八弓镇美敏大道往高铁站方向行驶,于10月1日22时48分,当行驶至美敏大道800米处时,与正在等绿灯通行的张某某驾驶的贵AJ****号小型汽车发生追尾肇事,经与张某某就赔偿事宜商议无果后,孔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三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找到孔某某,依法对其作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抽取血液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孔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孔某某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情节,应酌定从重处罚。综述,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忠芳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租房处,联系电话1588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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