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区**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行至雄县立新路-8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的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酒精含量,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一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苏国庆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雄县**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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