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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号。200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4000元;2014年12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容城县金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罗萨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6.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娟

检察官助理:黄嘉鑫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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