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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豫NKC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伯岗乡张庄村柏油路上时将行人张树威撞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树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河南省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孔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志

张德强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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