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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区**汽车厂维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52分,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X2C****的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季华六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矿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59******* ;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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