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住该村。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孔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6时00分,孔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圣朗牌三轮电动车(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团结乡团结村处时,因与人发生争执被带至双城分局团结派出所,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移交至双城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民警将孔某某带至双城分局交警大队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7.22mg/100ml,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六个月拘役,23,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