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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大队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底,被告人孔某某为**重车**(要求须有准驾车型为B1 B2的驾驶证),通过公共卫生间的制作假证的小广告电话,联系上制作假证人员。通过微信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照片及制作费用200元发送给对方,伪造了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1 B2、姓名为孔某某,证号140102********5113)。2020年7月26日17时许,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9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某某**南路与**寺街交叉路口西北角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将孔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查获。经鉴定,涉案机动车驾驶证(姓名:孔某某,证号140102********5113)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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