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孔某某,绰号五妹,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月21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2月27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洞山坡五妹发廊及旁边一民房内,介绍、容留卖淫女舒某某、刘某某与嫖客王某某、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文书、房产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监控图片、微信指认图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舒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杨 焱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441****、1376524****。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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