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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22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西500米处时,因观察不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致使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中原180B型四轮拖拉机挂拖排发生碰撞,刘某某、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鉴定,常某某评定为重伤二级,刘某某评定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某弃车逃逸。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孔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常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山东德衡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勾某某、曹某某、代某某证言;5.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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