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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7〕1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讼诉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陕E****M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到富平县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仇石村“佳慧商店”门前时,因疲劳驾驶撞倒右侧前方正在路边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许某某,致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撞击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16]第05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樊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交通事故尸检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盼

2017年2月15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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