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通市鲁甸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孔某某驾驶云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由昭阳区**乡方向往昭阳区**乡**村方向倒车行驶,16时40分许,倒车行驶至**——**K6+800M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接触并碾压,造成陈某某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孔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违反倒车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碟、《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已随案移送,已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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