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住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4时25分,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荣兰北线左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张洞二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驶上道路中央隔离花池,之后与站立在隔离花池旁道口连接线处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孔某某所驾车辆损坏及广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认定,孔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孔某某与张某某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张某某近亲属对孔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注销证明、关于孔某某案卷现场监控及北斗记录来源证明、事件单、广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派车通知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郑某某证言;
3.嫌疑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单、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及北斗记录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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