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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68********,汉族,初中肄业,三门峡市陕州区****料场后勤,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花园**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M*****的小型越野客车沿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磁钟公路速达电动车厂东约1公里处时,碰撞行人张某甲,致被害人张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孔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妻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孔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2、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孔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1.7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警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三门峡安比车辆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视听资料案发时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花园**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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