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滕州市**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工人,住山东省滕州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5时3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巷村南头(**Z0**号114km+050m桩)处时,因被告人孔某某观察不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乘被害人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邢某某、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邢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邢某某符合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许某某脾破裂,腹腔出血,须行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其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被害人许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邢某某、许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助理检察官:秦晓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379374****);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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