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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打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号,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孔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二手车销售员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让陈某某借助自己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身份取得被害人杜某某的信任,后,陈某某、孔某某以能给杜某某售车为由多次骗取杜某某的购车定金共计550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孔某某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8月11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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